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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15 查看次数:30052 次

关于印发随州市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随州市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有效满足随州市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经随州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州市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建行随州分行向“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池”是指由市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行随州分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行随州分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二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市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金2014年暂定为100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原则上,缴纳比率按以下标准执行:每年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10%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市助保金管理机构须在建行随州分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建行随州分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行随州分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七条  助保金使用

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建行随州分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即将到期贷款相关情况。

当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建行随州分行启动代偿程序,同时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双方共同努力促进贷款企业归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企业还未清偿到位时,方可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行随州分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建行随州分行各按50%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按10000万元总量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九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

成立随州市中小企业“助保贷”管理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成员按市政府办公室随政办文〔2014〕19号文件中确定的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随州市“助保贷”的组织指导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二)负责“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协调建行随州分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的入池企业;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助保贷”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由市经信委、商务局、农业局、旅游局、财政局、建行随州分行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助保贷”企业推审委员会并负责“助保贷”业务客户的推荐、准入、审核及逾期贷款的催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随州市辖区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行随州分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中小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客户,“目标客户库”企业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行随州分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行随州分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符合随州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行随州分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客户在建行随州分行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建行随州分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建行随州分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次年可循环申报)。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利率不高于金融同业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成本。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市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建行随州分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并下发《“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目标客户库”名录中筛选,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建行随州分行目标客户,建行随州分行可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中小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目标客户库”。

第十九条  受理准入

建行随州分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备案

建行随州分行根据审核结论,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根据申请贷款的项目性质,由分管市长审查同意后,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分管金融的副市长审批,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缴纳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行随州分行客户经理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建行随州分行开立的财政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建行随州分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建行随州分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  助保金代偿

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助保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建行随州分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建行随州分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在一个月宽限期内,建行和助保金管理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促进贷款企业还款,宽限期满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方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

第二十六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建行随州分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各按50%比例分担。不良贷款超过5%(含5%)时,助保金管理机构可商议暂停办理助保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  债务催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建行随州分行向借款人催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后再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八条  “助保贷”业务终止,建行随州分行所有贷款本息全额收回后,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结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行随州分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行随州分行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建行随州分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提供建行随州分行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并加强与建行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每年对“目标客户库”及“中小企业池”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建立淘汰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和诚信记录档案。并对提供虚假信息骗放贷款,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市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建行随州分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行随州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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